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研、管理、检测等各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土壤质量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壤质量标委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土壤质量科学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全国土壤质量领域内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农业农村部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壤质量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土壤质量领域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土壤质量领域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有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土壤质量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土壤质量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壤质量领域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土壤质量领域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土壤质量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壤质量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客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评优和审定免检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土壤质量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土壤质量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部委、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土壤质量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技术委员会规定,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持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 员会的主管部门所派联络员的联系。加强与土壤科学相关领域(如农业、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等)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必要时,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
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分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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