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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研、管理、检测等各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土壤质量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壤质量标委会)。
第三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是在全国土壤质量科学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全国土壤质量领域内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由农业农村部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壤质量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编制土壤质量领域专业标准体系表,根据需求,提出土壤质量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土壤质量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组织土壤质量领域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壤质量领域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土壤质量领域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开展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土壤质量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壤质量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内对口技术单位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 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土壤质量领域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土壤质量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部委、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土壤质量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土壤质量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土壤质量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设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需要时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土壤质量标委会的顾问,顾问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在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 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土壤质量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公正履职,并能兼顾 各方权益。
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土壤质量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土壤质量标委会会议时,应事先请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土壤质量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土壤质量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及时回复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征询性函件;
(七)参与土壤质量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土壤质量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土壤质量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积极承担土壤质量标委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土壤质量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土壤质量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经土壤质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土壤质量标委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委员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土壤质量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土壤质量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土壤质量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委员应向土壤质量标委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土壤质量标委会规定,报土壤质量标委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和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壤质量标委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土壤质量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土壤质量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土壤质量标委会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土壤质量标委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土壤质量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土壤质量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持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壤质量标委会的主管部门所派联络员的联系。加强与土壤科学相关领域(如农业、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等)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必要时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 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经协调审批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土壤质量标委会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 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并形成会审纪要,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包括附件)报送土壤质量标委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提交全体委员投票。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参与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通过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 法》规定的报批程序上报。
第三十三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完成或逾期未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时,原则上暂停申报其他国家标准项目,无法完成或逾期未完成的国家标准项目由土壤质量标委会重新组织征集起草单位,重新组织起草,并报 农业农村部和国标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表决,按第三十二条的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和奖励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写、审查国家标准;
(二)召开会议;
(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六)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土壤质量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土壤质量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土壤质量标委会代号为SAC/TC404。
第四十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分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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